近日,遠安縣法院工業園區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購買奔馳二手車的原告,購買的車輛無故被拖走不見了,到底怎么回事?隨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件詳情

2018年9月,原告許某委托陳某購買一輛二手車。此后,陳某從襄陽市何某手中購買一輛奔馳車。何某為證明其有權處理該車輛,向陳某出具了車輛行駛證、車主李某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的《借款合同》《車輛抵押合同》等,取得陳某的信任。

2018年9月25日,陳某同何某訂立《質押債權轉讓協議》,何某將奔馳車以14萬元轉讓給陳某。隨即,許某向陳某支付了14萬元的購車款,陳某將全部購車款支付給何某后,取得了案涉車輛及行駛證、車主李某出具的《借款合同》《車輛抵押合同》等。次日,陳某支付該車維修費1040元后,將其交由許某實際使用。

2021年10月4日,許某發現停放在住宅小區的奔馳車即案涉車輛消失不見,遂報警。經公安機關查明,被告凱楓公司自稱該公司對案涉車輛享有抵押債權,因債務人車主李某未按時還款法院拍賣的抵押車過戶麻煩嗎,擅自派員將該車輛拖走。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收回”案涉車輛的行為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條規定:“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院拍賣的抵押車過戶麻煩嗎,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案中原告委托陳某與何某訂立《質押債權轉讓協議》,原告在支付14萬元后,何某將案涉車輛及行駛證等均交付給陳某,陳某將該車交由原告許某實際使用,原告依法占有了案涉車輛,其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被告對案涉車輛的抵押權即使成立,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其享有的權利也只是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我國法律并未賦予抵押權人以自行收回抵押物的方式行使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原告依法占有案涉車輛后,被告派人擅自將案涉車輛拖走的行為違法,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案涉車輛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第四百五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判決:被告凱楓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原告許某涉案車輛,逾期不返還,則賠償原告許某損失元;被告如果未在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官提醒

如今二手車交易市場正在蓬勃發展,但二手車平臺只能充當買賣主體的媒介而非“保護殼”,所以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一定要格外注意法院拍賣的抵押車過戶麻煩嗎,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1、切勿圖便宜購買抵押車,在購買二手車輛時,要通過正規途徑,選擇合法經營、信譽可靠的經營者,并通過車輛管理部門、保險公司等獲取車輛準確信息。

2、買賣雙方簽訂書面合同,避免口頭協議,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及時過戶,切勿出現交付和過戶間隔時間太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