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縣:抵押車買賣有風險,交易需謹慎
近日,青縣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2019年11月,張某想買一輛二手車,經朋友介紹后聯系到史某,從史某處購買東風日產小型轎車一輛,購車款元,史某稱車輛是因實現抵押權,合法取得的抵押車,保證具有車輛的完全所有權。雙方協商一致后,張某于2019年11月向史某微信支付購車款元,史某收款后,將車輛行駛證、車輛抵押協議書等手續交付張某,張某將車輛開回河北滄州青縣自己使用。2021年4月,睢寧縣公安局找到張某,稱涉案車輛是臟物,扣押了涉案車輛。張某認為史某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并因此給自己造成很大經濟損失,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審理認為,被告史某作為購車款的收款方且自認系車輛買賣合同的出賣方,故為車輛買賣合同的相對人,應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原告張某用以證實車輛系抵押車輛而提交的案外人李某的《車輛轉抵押協議書》及案外人胡某的《借據》、《車輛質押協議》、《江蘇省二手車買賣合同》均系單方協議,且無法得知合同相對方的具體信息,上述合同的狀態均屬合同不成立。涉案車輛的登記所有權人為胡某,被告史某系涉案車輛的無處分權人,原告張某與被告史某之間的口頭車輛買賣合同因涉案車輛涉及詐騙罪被扣押后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現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史某返還購車款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語
抵押車大部分都是因為經濟糾紛流放出去的車輛,雖價格低廉,但風險很多且很多抵押車交易平臺都不能保證抵押車的來源是否正規,若是抵押車的來源不正規或者是盜搶車輛,那么后期將會遇到非常大的麻煩,不僅車輛會被沒收,可能還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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